他提供門號助詐出獄滿周年 再因帶小女友上摩鐵恐又得進去關
桃園洪姓工人於2023年6月間,帶著年僅15歲小女友先後在苗栗、桃園住處及摩鐵4度滾床單挨告,桃園地院審結,考量洪男與前女友家屬已和解,依4次對於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應執行徒刑5月,由於他才因幫助犯詐騙出獄滿周年,此案不僅無法緩刑也不得易科罰金。
犯罪事實指出,現年約21歲的洪男,3年前18、19歲時,曾交往過1名15歲少女,兩人為男女朋友,當年明知小女友比他小3至4歲,案發時為未成年少女,對於性自主之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仍於2023年6月間,多次與小女友發生關係。
兩人足跡遍及苗栗與桃園,洪男於同年6月間在苗栗某處與少女首次發生性行為;隨後於同月21日在洪男位於桃園市住處內二度交歡;2天後,兩人再度相約在中壢區交流道附近某摩鐵激戰,前後短短不到一個月,洪男帶著小女友發生4次性行為。
少女雙親獲悉氣炸,報警處理,雖然雙方當時是在「不違反女方意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但因法律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洪男行為仍觸法,檢警調閱戶籍資料,並透過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現場照片等關鍵證據,證實洪男犯行,洪男在法院審理過程,也坦承所有犯罪事實,並對自己的衝動行為表示後悔。
法官審酌,洪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戕害少女身心健全,行為實屬不該,雖然洪於事後已與少女家屬達成調解並按期履行,且犯後態度尚佳,但法官翻開他的前科紀錄發現,洪男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於2025年2月才剛執行完畢。
由於洪男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不符緩刑要件,且「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法定本刑最重可達7年,依法不得易科罰金,獲判應執行5月的洪男,除了必須入監服刑外,還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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