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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4線丟包案 律師黃柏榮:恐怕構成遺棄罪 有3大判斷標準

25歲溫姓男子日前深夜搭乘多元計程車,遭林姓司機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丟包,之後遭4車輾斃。林姓司機辯稱溫姓男子酒醉踢椅背、因此起口角。不過,死者家屬告訴檢警,溫男並沒喝酒。針對司機丟包乘客,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柏榮說,這樣的行為,恐怕已經構成遺棄罪。
黃柏榮在臉書表示,刑法上的遺棄,判斷標準其實非常具體。第一,看被留下的人是否處於顯難自救的狀態。凌晨的快速道路,本身就是對行人高度致命的環境。沒有退路、沒有緩衝空間,只要有車經過,風險立刻實現。第二,看行為人是否負有保護義務。載客關係尚未安全結束是一層;更關鍵的是,危險來自司機的承接了醉漢的危險,法律上,就不允許司機再把危險推出去,不能在風險成形或承接後再選擇抽身。第三,看是否明知風險仍選擇離開。
黃柏榮說,遺棄罪不要求加害動機,只要求對結果的放任。明知把醉漢留在該處極可能發生事故,仍駕車離去,法律就會介入評價。警方偵查初期的常態作法,是以過失致死方向偵辦。遺棄或遺棄致死,仍是檢方後續必須嚴肅面對的法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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