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以虐取樂「五花八門」 高院心痛:把剴剴當宣洩情緒工具
1歲10個月男童「剴剴」被保母劉彩萱、劉若琳長期凌虐,造成全身42處傷勢、牙齒斷裂、生殖器裂傷,最終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一審分別判無期徒刑、18年徒刑。檢方及劉家姊妹均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判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可上訴。
剴剴案二審由高院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陪席法官黃怡菁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劉彩萱2人有凌虐剴剴的行為,事實與卷內事證相符,沒有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高院指出,合議庭審酌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但見剴剴沒有家屬探視關懷,主管機關也未能有效發揮監督功能,竟利用自身優勢的權力支配關係,在剴剴尚無反抗能力、難以求援的處境下,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方式凌虐,且凌虐方式五花八門。
判決認為,劉彩萱甚至將凌虐剴剴的照片傳送給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心得,並不時夾雜嘲弄、辱罵剴剴言語,從中獲得滿足,顯是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實在無從以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等,作為合理化凌虐的藉口,劉彩萱上訴指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所致,不可採信。
高院指出,剴剴是未滿2歲的幼兒,身體及心理上仍需依附於成年人,但他生前最後3個月,卻遭劉家姊妹以非人道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身心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而造成不可回復的後果,年幼心靈所產生的恐懼不是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的,遑論是未滿2歲的幼兒,本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為不利劉彩萱2人的量刑評價。
高院認為就劉彩萱部分,一審於科刑理由中已具體說明本案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較過往判決案件情形嚴重,雖劉彩萱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仍無從撼動無期徒刑的責任刑上限,故量處無期徒刑,一審量刑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合議庭認為劉若琳犯罪情節重大,但參與程度較劉彩萱低,因此量刑較劉彩萱低,一審量處18年徒刑,也難認有何裁量不當之處,認為檢察官指劉若琳量刑過輕,劉彩萱上訴指量刑過重,均無可採。
高院指出,劉彩萱、劉若琳羈押期間將於1月31日屆滿,合議庭認為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因此一併裁定自2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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