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工人持割繩刀把同事砍成重傷 態度不佳2審從重改判

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王姓、單姓外包商員工因工作問題爆發糾紛,2023年10月8日傍晚6時許,王男持割繩刀朝單男狂砍,單男頭、胸受到重創血流如注,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但復原需要兩年,一審王男被依傷害罪判刑1年,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考量王男未與單男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從重改判1年8月。可上訴

檢方調查,案發當天王男、單男就在廠區內爆發爭執,下班時間在廠區大門前,又再次爆發衝突,當時王已準備好割繩刀,見單男與他爭執,隨即持刀朝單男頭部、胸部狂砍。

單男當時舉起右手抵擋,右臂遭刀刃劃傷,臉頰也有傷痕,王男行凶後,就坐上自己的轎車逃逸,單男負傷跑到大門警衛室求助,經保全協助報案送醫。

單男送醫後臉頰有深度撕裂傷,右前臂肌肉、神經則被刀刃割斷受到重創,雖然撿回一命,但手臂活動都受影響,需要2年才能康復,留有後遺症。

王男事後自行帶刀到派出所投案,坦承當天是與單男爆發口角,才拿割繩刀砍他兩下。但檢方依據單男就醫時傷勢,認為單刀刃傷很深,且集中頭部、胸部,王男行凶時,應可預見下手恐造成單男死亡結果,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將王男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單男傷勢僅及於筋肉、韌帶切割、裂傷,未達重傷害程度,若王男有刺殺單男計畫,本可事先準備更具殺傷力的大型刀械,而非選擇單男臉部、前胸部加以攻擊,不採信檢方說法,改依普通傷害罪判刑1年。

檢方及王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採信一審見解,認為單男傷勢僅及於筋肉、韌帶的割裂傷,王男當時下手有所節制,且見單男流血受傷後便停手,應無殺人故意,且未達重傷害程度,應以普通傷害罪論。

不過,王男事後仍未與單男達成和解,考量他有施用毒品、妨害公務、不能安全駕駛、槍砲等前科,守法觀念薄弱,應從重量刑,合議庭審酌王男情況,依傷害罪改判1年8月。可上訴。

台灣中油大林煉油廠。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中油大林煉油廠。本報資料照片

傷害罪 殺人未遂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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