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控妻出軌求償百萬遭駁 法官見解獨特:婚姻不該如此清算了結
林姓男子指控妻子分居期間,與小王互稱「老公、老婆」上摩鐵、出遊,甚至疑有性行為,侵害其配偶權,向已協議離婚的妻子及小王求償百萬元,然而,台南地院法官以上萬字判決書認配偶權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不應強以民法侵權行為法介入審查,將人民婚姻清算了結而駁回。
林男的前妻主張,因婚後夫妻感情不睦,前夫除曾有與第三人為逾越男女交往分際之往來外,更時常忽視她對於婚姻家庭付出。雖於婚姻關係期間與友人相識,雙方並未有逾越男女交往分際情事發生,友人也不知道她是有夫之婦。後因與前夫間矛盾已無法調和,去年5月間協議離婚。
前妻的律師也主張,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特定權利,不應為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配偶權」概念。
法官以上萬字判決論述配偶權並不存在外,法官直言,難道,慰撫金可以宣告促使夫妻心甘情願再次決心追求圓滿幸福、互負忠誠的價值?稍曉人性之人,即可輕易判斷,慰撫金的制度放置配偶關係的評價,恰恰與其想要捍衛的權利標的內涵之間毫無關聯,甚至反過來生吞活剝婚姻或配偶關係的本身,使之加速走向碎裂。
弔詭的是,保障配偶權的慰撫金制度,反而是配偶權內涵所指追求圓滿幸福婚姻的毒鴆虐藥,其荒謬程度,稍有當代自由主義思想之人,均會瞠目結舌而異之。
法官認為,婚姻作為契約,其內涵、要素、排他與否,均應該繫之當事人間的約定,國家權力不應以自我設定的價值強迫婚姻契約當事人接受這些國家以為的婚姻內涵,我國民法親屬編也沒有這樣的預設。
且司法權到底有何權力將自我預設的婚姻價值硬套入權利內涵之中,再以配偶權概念包裝行之,進而以侵權行為法的姿態,堂堂皇皇地介入審查人民締結的婚姻契約的種種?更為荒謬的是,以國家司法的制度堂而皇之介入審查人民婚姻圓滿幸福否,最終竟是以一筆金錢,將人民的婚姻做個清算了結!
法官表示,無論從現行法或法理上來看,均無法推導出我國民法侵權行為法有通說所肯認的配偶權規範,通說對於配偶權內涵的描述,應屬當事人婚姻形成的自由,國家公權力應該還之予人民,不應強以民法侵權行為法介入審查,而產生對於權利主體的意志情感決定逕予金錢評價的貶低人格尊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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