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亮票」為何獲緩刑?法官:坦然面對司法、承諾不再犯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去年7月26日大罷免案投票日,被控展示選票給媒體拍攝亮票,檢方起訴對趙求處重刑,法官判趙拘役55日,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判決指出,趙犯後坦然面對司法訴追程序,確有悔悟之心,也保證不再犯,因此予緩刑宣告。
判決指出,趙少康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起訴事實、罪名坦承不諱,觸犯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量刑理由說,審酌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的目的,是為確保選舉人能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自由意志在選票上作出決定,而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的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行為顯屬不該。
法官認為,考量趙少康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再斟酌趙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無前案紀錄的素行等情狀及檢察官意見,依法判刑。
判決還指出,趙少康犯後能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的訴追程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犯,確有悔悟之心,因此,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命他於判決確定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檢方起訴,趙少康2025年7月26日上午9時在台北市大安國民中學第581號投票所,領取罷免票並完成圈定,步出圈票處朝投票匭行進時,將罷免票平舉胸前,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的面朝身體外側,以此方式將圈定內容供媒體拍攝。
檢方因此認定,趙少康先後2次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建請法院審酌趙是知名公眾人物,於罷免投票過程中刻意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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