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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2大坑洞害他摔車休養1個月 法院判永康公所給付5萬元
郭姓男子前年8月20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台南永康區高速二街時,因道路地面上有兩個大坑且無任何警示,致郭摔車受傷,認區公所道路養護不當而請求國賠,一審判區公所應給付5萬餘元,公所不服上訴,卻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反法令內容,二審駁回上訴,不得抗告。
郭主張,永康區公所道路養護不當,害他行經此處時摔車,腳踝兩處、手肘、手臂、膝蓋擦挫傷,醫院依其傷勢建議休養1個月,因此,他向永康公所提國賠訴訟,請求醫療費、機車修復費及薪資損失共7萬元。
經新市簡易庭審理,認區公所應給付醫療費1萬250元、機車修理費計算折舊為1425元及薪資損失以20日計算為合理共4萬元,合計5萬1675元。然而,區公所不服上訴。
永康區公所主張,郭男薪資屬自行臆測未提出書面證明,不足採信,且郭男承認有超速情形也有過失,同時,郭男事後報案,現場證據可信性不足。公所認為,原審判賠金額明顯過高。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元,應適用民法小額訴訟程序規定,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始符合上訴程式。
合議庭表示,公所以原審判決認定郭男薪資損失金額有誤、未斟酌郭男與有過失、事後報案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害金額為由提起上訴,僅就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適當與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反法令內容及違背法令具體事實,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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