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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頂替酒駕男友聲稱自己開車 自己酒測值更高被法辦
郭姓男子和陳姓女友去年喝完酒開車回家,在大安區與其他車輛擦撞,警方到場郭男卻推說是女友開車,陳女也配合男友說法;警方請女子將車開到一旁,詢問時卻發現兩人酒駕,警方依照公共危險及頂替罪移送兩人,陳女不服,認為車是警察叫她開到一旁,但法官認為她明知自己酒駕仍選擇開車,判決女子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大安警分局表示,去年6月,43歲郭姓男子與44歲陳姓女友,在信義區酒吧喝完酒後開車回家,卻在仁愛路及建國南路要上匝道時,與匯流車輛擦撞。
當時轄區警方趕到現場,郭男直接推說是女友開車,陳女也配合男友說法,當時警方發現郭男喝酒,但陳女沒有酒容,因此請陳女先將車輛開到一旁。
不料被擦撞車輛駕駛,提醒警方說是男方駕車,警方更發現兩人疑似喝酒,拿出酒測器要求檢測,結果發現郭男酒測值0.77,陳女更高為0.8,警方也從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是郭男開車,因此依照公共危險及頂替罪嫌移送兩人。
不過陳女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一度不服,認為自己酒駕是因為警方請她將車輛開到一旁,她照辦才酒駕,但法院認為,陳女明知自己有喝酒,有自由意志可選擇不酒駕,卻仍然酒駕掩飾男友,因此裁定仍有酒駕罪行。
大安分局指出,酒駕屬高度公共危險行為,即使僅短距離移車、道路上未見人車,在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超過法定標準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仍會構成犯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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