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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恐怖男報紙包敲磚鐵鎚闖軍品店 猛砸老闆頭釀濺血、顱骨骨裂
苗栗吳姓男子情緒不穩,自認經營軍品店的楊姓老闆賣瑕疵品給他,竟用報紙、塑膠袋包裹1把敲磚用鐵鎚,跑到店裡理論時直接朝楊頭部狠砸,釀楊濺血、顱骨骨裂,吳再持防身噴霧朝楊及其妻狂噴;法院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判吳4年,施以監護6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自認和經營軍品店的楊姓男子有糾紛,2024年8月27日用簽字筆塗改機車車牌,當天中午再拿1把鐵鎚、隨身噴霧騎車到楊的店面,吳當下要求楊換貨未果,竟直接用防身噴霧朝楊、楊的謝姓妻子臉部噴灑。
吳噴完後仍不罷休,再持手上的鐵鎚直接朝楊頭頂重擊,導致楊當場顱骨骨裂、頭皮撕裂傷,打算繼續攻擊被楊擋下,這才逃出店,後經警方循線逮獲。
苗栗地院一審時,吳否認殺人犯意,辯稱和楊買賣糾紛鬧口角,沒有一定要打死人意思,一時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才攻擊。
楊證稱,吳提著塑膠袋、在店裡買的徽章,反映說賣給他壞掉的東西,自己還在解釋徽章構造時,吳直接拿鐵鎚攻擊他頭,當時來不及閃躲就感覺血流下來到眼睛,目睹吳還要再打第2下,就阻擋搶下,打開看才發現是工地用來敲磚的鐵鎚,吳用刀面那一面打他。
楊妻也說,先生在和吳解釋時,吳拿凶器往他頭上K,當時東西用報紙包住,眼見先生被攻擊她轉身過去,就遭吳用防身噴霧狂噴眼睛。
一審查,吳送精神鑑定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評估是「高再犯危險程度」,依刑法第19條減刑後,依偽造文書、殺人未遂罪,各判他3月、4年,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6月。
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院認為原審量刑、認事用法均無違無,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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