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已婚警逮捕吸毒女竟約至旅館提供煙彈再性侵 認罪賠償獲改判2年半
嘉義市警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34歲前陳姓警員約女子到汽車旅館見面,竟拿出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供其施用,女子吸食後反應遲鈍,陳強制性交得逞,一審被依強制性交、轉讓偽藥、偽造文書等罪嫌判刑4年6月,陳上訴認罪並與女子和解,台南高分院改判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婚的陳姓前警員在2024年10月間值班時,數次開巡邏車私用,搭載王姓友人和其未成年兒子,詐領4元、13元、32元共49元的油料費,還未值班卻申報超勤加班費2小時被督察組查獲,詐欺未遂;同年8月至9月間則2次不實登載逮捕嫌犯的地點,犯偽造文書罪。
陳曾在2024年2月間查獲一名女子涉犯毒品,同年8月竟私下約她到汽車旅館見面,拿出含有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供其施用,女子吸食後反應遲鈍、意識矇矓,陳性侵得逞;一審陳辯稱兩人是約炮,矢口否認犯行,其餘涉犯詐欺、偽造文書、轉讓偽藥等罪則承認犯行。
嘉義地院認為,陳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對女子強制性交,嚴重損害警察形象;陳犯後否認性交前轉讓偽藥、強制性交犯行,對受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磨滅的創傷,且未達成和解,合併判刑4年6月、應繳罰金1萬5000元。陳在去年2月已遭免職。
案經陳上訴指出,承認犯行,且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堪認量刑基礎與原審已有不同;自己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後,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請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並給予緩刑自新機會。
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陳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僅就逮捕地點部分為不實登載,對於刑事通緝案件逃匿情形及逮捕過程認定影響有限,所生危害實屬輕微;強制性交犯行已以18萬元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獲得原諒,審酌上情,均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合議庭審酌,陳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撤銷原審宣告刑,改判2年6月;但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且陳因本案所犯轉讓偽藥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即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宣告之要件,不予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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