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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鄰居瓠瓜藤「有礙觀瞻」擅自修剪 嘉義男遭判刑再賠錢
嘉義市唐姓男子散步時認為鄰居郭姓男子瓠瓜藤蔓延伸至道路上,有礙觀瞻,自行剪除,郭男憤而提告,唐男刑事部分依毀損罪判刑拘役,郭男民事求償12萬元。一審時,嘉義簡易庭認為郭男無法舉證具體損失數額,判決駁回;郭男不服上訴,嘉義地院日前做出改判,唐男毀損事實明確,裁定須賠償5000元,全案定讞。
郭男主張,唐男於2023年10月26日散步行經嘉義市忠孝路一處道路時,認為種植的瓠瓜藤蔓延伸至道路上,有礙觀瞻,於是使用鋸子將瓠瓜藤蔓及枝葉予以鋸除,造成瓠瓜藤蔓枯死。刑事部分,唐男已被依毀損罪判處拘役10日定讞。
民事賠償部分,一審嘉義簡易庭審理時,郭男主張該瓠瓜是特殊外來種,單顆可重達30至40斤,市值超過12萬元。唐男抗辯,「刑事案件執行完畢出監後,我已經是自由的人了」,已付出代價,不認為自己應該要賠錢。一審法官認為,郭男未能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損失高達12萬元,在無法認定具體損害數額的情況下,判決郭男敗訴。
郭男不服上訴,並在二審提供網路新聞、批發價格等資料,證明該品種「牛腿蒲」確實有巨型化的可能。
二審合議庭審理,現場藤蔓被鋸後確實枯萎,不過,郭男主張的「每顆40至50斤、收成60顆」,網路新聞將逼近50台斤瓠瓜列為新聞,可見超過一定重量之瓠瓜甚為罕見,並非常態數據,且其種植環境難以支撐如此重量,但毀損行為確實造成花苞死亡、無法收成。
二審法院審酌郭男種植方式與市場行情後,認為不應因舉證困難就讓受害者權利難以實現,因此依民事訴訟法,酌定損害金額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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