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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掃帚把兒子打到遍體麟傷 台南失控母親判拘役不得易科罰金
蔡姓母親因故情緒失控持掃把毆打就讀國小兒子,致兒子頭部、顏面與頸部擦挫傷,胸部、背部與四肢挫傷,經通報家暴傷害案件被訴,蔡母坦承施暴,台南地院認她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而她所犯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事發後,兒子送醫時,經醫護人員發現他受有頭部外傷、顏面與頸部擦挫傷、胸部、背部與四肢挫傷,認為案情並不單純,懷疑他遭施暴而通報,社政單位及警方等介入調查。案經市府告訴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蔡母於警詢坦承不諱,與兒子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兒子傷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證據,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審酌,蔡母為成年人,與兒子為至親,竟不知控制自我情緒,失控而犯案,致兒子受傷,足認她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而應予責難,兼衡她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等一切情況,依法量處其刑。
法官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加重規定,屬刑法分則加重性質,依刑法傷害罪經加重後法定刑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已非得易科罰金之罪,蔡母所犯傷害被害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相關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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