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員工離職已領勞保補償金 年老後又申請老年給付 台電興訟要求償還
曾在台電任職的黃姓男子,27年前依台電精簡專案離職時,已領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125萬多元。年老後他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台電要求他返還補償金。黃男分期償還一段時間就未在還款,台電興訟求償,法官判決黃男應在給付台電63萬多元。
台電基隆區營業處起訴指出,黃男原在台電任職,1998年10月31日申請依精簡專案離職,雙方在同年11月簽立切結書,內容為已領取台電補償已投保保險年資損失保險金額125萬5386元,將來再參加保險而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所領取補償金全額一次繳回台電;若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為低,則僅需繳回所領付金同額補償金給台電。
台電在2018年3月接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信函,指黃男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每月得領取老年年金1萬6700元後,雙方又在2018年4月3日簽立第2件切結書,約定黃男應自當月起至2028年2月止,每月償還台電1萬0527元,並在2028年3月償還補償金尾款2673元。
台電基隆區營業處說,黃男自2023年6月即未再依約清償,台電以LINE通信軟體訊息、寄發函文催告,黃男都未處理,迄今尚積欠台電63萬4293元,因此訴請黃男應給付台電63萬4293元。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說,依據台電提出的2件切結書、勞保局函文、黃男勞保補償金分期償還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台電基隆營業處函文等事證,加上合法通知黃男開庭,但他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意見,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台電依切結書約定請求黃男給付63萬4293元有理,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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