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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帶99公分「太極劍」到法院按鈴告賴清德 社秩法罰2000元確定
林姓男子自稱要對賴清德總統提告,卻攜帶1把長99公分的「太極劍」進入台中地院被攔下,中院一審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他2000元罰鍰,該劍沒入;林不服抗告,主張帶劍是要增加運勢、防身,也不能這樣沒入他珍藏的劍,二審合議庭不採信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林男今年6月11日下午4點多到台中地院,林通過大門安檢時當場被發現攜帶1把寶劍(太極劍),警方獲報到場,認為該劍具有殺傷力,依違反社會秩序法送中院裁處。
林男表示,太極劍是多年前在鹿港老街購買,平時拿到公園練身體而已,並未隨身攜帶,當天他到法院是要按鈴控告賴清德總統,會攜帶太極劍「只為吸引眾人注意。」
中院一審簡易庭查,太極劍總長99公分,其刀刃、刀柄分長77公分、22公分,而除刀柄外,刀刃是金屬材質,雖刀刃未開鋒,但劍尖呈尖銳造形,如用以擊刺,客觀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認定是具殺傷力的器械,有危害一般安全。
一審認為,林到法院提告,自無帶刀械的理由,可見他的行為已對社會大眾生命安全、社會安寧產生危害之虞,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裁處他罰鍰2000元,扣案的1把太極劍沒入。
林男不服抗告,主張太極劍是他「增加運勢」、「防身」之用,並未想過用以傷人,且該劍是他珍藏,不應該這樣被沒入,主張撤銷原裁定。
中院二審合議庭查,林男來法院按鈴申告,顯無隨身攜帶太極劍必要,且他也不是第一次到法院、地檢署洽公,對院、檢因安全高度需求,禁止攜帶危險器械進入規定熟悉。
合議庭認為,無論林主張該劍是改運或防身,依當時環境都顯已逾逾越太極劍的原始、通常使用目的與範圍,足使他人生命身體產生危險,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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