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逃兵加入詐團被逮稱「反正已被判30幾年」 屏檢不服輕判3月提上訴
陳姓男子服役逾期不歸,逃兵期間蝸居飯店、汽車旅館,加入詐騙集團以詐騙、洗錢維生,經屏東地檢署發布通緝後,警方去年8月尋獲,屏檢將陳男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罪起訴並建議法院重量刑處有期徒刑3年,屏東地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為,量刑未審酌個案情節,有失允當,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4月入伍服役擔任陸軍機械化第333旅聯兵3營戰支連二兵,去年7月19日下午6時休假離營,同年月21日晚間9時收假歸營,陳卻棄役潛逃在外。
陳男在警詢與檢方偵查稱,他未歸營,不舒服且想到卡詐欺案所以沒回去,經濟來源是兼職作詐騙,去年8月被警察查獲當天身上所持提款卡,是否作為洗錢,陳男均否認。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在偵查中稱,「我都已經被判30幾年了,我沒差啊,這件對我的刑期不影響,我有需要顧慮這些嗎?」顯現陳男犯後不思浚悔,甚至直言藐視司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量處有期徒刑3年。屏東地院簡易判決認為,陳男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沒充分評價陳男惡意離去職役犯罪手段,陳男收假時,先以快篩陽性由向部隊請假,但未獲同意,後續返路聯繫,都早不到陳男,陳男以欺瞞、逃亡、再失聯的復合型手段,且具計畫性,原審未能區辨此「惡意離去職役」與一般「單純逾假未歸」有本質差異。
屏檢上訴指出,原本沒有考量陳男擅離職役再犯他罪的量刑加重因子,陳男被查獲時,不是出於己意到案,更持有多張他人申辦的金融機構提款卡。且原審沒有審酌陳男僥倖心理,陳男一開始偵訊稱「已經判30幾年了,我沒差啊,這個對我的刑期不影響,我有需要顧慮這些嗎」等語,暴露對國家刑罰權的極度藐視,縱於後續審判認罪答辯,仍難認出自內心悔改。
屏檢指出,原審量刑不當,不足以評價陳男行為不法內涵與罪責,為維護軍紀尊嚴、嚇阻潛在犯罪及實現司法正義,依法提起上訴,請為適當合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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