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護航光電業者一審遭判4年10月 雲縣議長黃凱要上訴捍衛清白
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2020年擔任議員期間,涉成立兩家人頭公司收賄收受1480萬元,護航光電業者,新北地方法院今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黃凱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黃凱表示,將再上訴捍衛清白,將事實攤在陽光下,希望法院釐清事實。
新北檢方指控,國金能源2020年2月為順利取得台西鄉、口湖鄉太陽光電發電場營業執照,涉嫌透過國金能源及人頭公司睿日,分別支付5000萬、900萬元行賄時任縣議員黃凱,黃凱找友人成立2間人頭公司,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賄,幫助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擺平地方陳情抗議。
黃凱向時任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進度,待國金及睿日公司先後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業者即以人頭公司給付148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下午判決,黃凱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李俊興違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黃凱表示,尊重司法制度、也尊重審理結果,但對於判決內容,內心仍感到遺憾與不平,他認為仍有諸多事實與法律觀點,尚待進一步釐清。他強調,他始終秉持對雲林、對鄉親負責態度從事公共事務,問心無愧、沒有任何不法意圖,相關作為,皆出於職責與公共利益的考量,並非外界所曲解。
黃凱表示,目前本案仍屬司法程序的一個階段,並非最終定讞。已與律師團隊充分討論,將依法提起上訴,透過更完整的審理程序,爭取還原事實真相,捍衛清白,在司法程序未確定前,仍會堅守崗位,持續為雲林縣政監督把關、為鄉親服務,不讓任何個人事件影響議會運作與公共利益。
李俊興表示,相關案件過程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辦理,針對一審判刑結果,會依法提出上訴。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民意代表、議員犯貪汙罪,需判決確定後才會解職。倘若當事人及檢察官在一審判決後20天內,均未提起上訴,則屬判決確定,收到判決書由內政部依規定予以解職;而所遺任期若不足2年,且缺額未達該選區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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