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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光電業者收賄1480萬 雲林縣議長黃凱不違背職務收賄判4年10月
雲林縣議長黃凱2020年擔任議員期間,涉嫌利用職權透過縣府建設處前處長李俊興洩漏縣府秘密文件,護航光電業者國金能源總經理劉肇昕取得台西鄉與口湖鄉的太陽能發電場營業執照。新北地方法院今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黃凱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李俊興洩密罪判8月;劉肇昕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判刑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黃凱原已於偵查期間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但全案日前於新北地院辯論終結前,他卻改口不認違背職務收賄罪,堅稱是基於選民服務的不違背職務收賄,公訴檢察官為此在最後表示量刑意見時,認為他前後反覆、犯後態度不佳,當庭具體求刑20年,但合議庭仍認定其為不違背職務收賄。
檢方指控,國金能源2020年2月為順利取得台西鄉、口湖鄉太陽光電發電場營業執照,涉嫌透過國金能源及人頭公司睿日,分別支付5000萬、900萬元行賄時任縣議員黃凱,藉此向雲林縣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協助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
黃凱藉與人頭公司簽立服務契約,掩飾收賄犯行,再找上李俊興請託關說,負責聯繫催促申請進度。期間李俊興多次向縣府承辦人詢問、關切國金能源、睿日公司案場設置進度,並回報黃凱知悉,同時將縣府內部密件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黃凱,黃凱再經由中間人轉交國金能源劉男。
雲林縣府承辦人因受李俊興指示,優先處理這兩件案場文件,使國金能源、睿日公司先後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國金能源事後再以人頭公司,分別開立面額100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支票行賄黃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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