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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男性侵國小女童 因「進不去」判決逆轉緩刑免關

南投縣陳姓男子與讀國小五年級女童是男女朋友,前年間陳涉在女童的住處等地,用手撫摸胸部、下體等方式猥褻,還試圖以手指、下體侵訴女童私密處,一審認定陳有4次犯行,3次強制猥褻、1次強制性交,判刑3年10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法官審酌,女童已證述,當時陳試圖以生殖器侵入女童下體未遂,但有無以手指侵入,沒有證據,加上陳已賠償40萬元達成和解,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在前年4月間透過Instagram,認識讀國小五年級的12歲女童,陳涉在同年6月至7月間,分別在女童雲林縣的住處、女童祖母在南投縣住處等地,不顧女童口頭說「不要」,以將手伸進女童內衣、隔著女童內褲、外褲等方式,撫摸胸部與下體,還曾強拉女童,與將生殖器侵入女童下體,因無法進入而未遂,不過陳仍有以手指侵入。

南投地院審理時,陳男坦認有對女童強制猥褻,但涉犯強制性交罪,他則否認,陳辯稱,當時有想以生殖器進入女童下體,因「進不去」而沒有插入,隨後即停手,沒有再將手指侵入下體。

南投地院未採信陳男辯詞,認為此部分有被害女童證詞,可以採信,分別依3次強制猥褻犯行、1次強制性交犯行,分別判處1年6月至3年7月不等徒刑,應執行3年10月。

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仍主張沒有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二審審酌,此案有關陳男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一節,僅有女童證述,沒有其他證據補強,加上陳男已賠償40萬元,與女童、家人達成和解,女童與家人也同意,給予陳男緩刑。

二審撤銷一審有關強制性交罪認定,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論處,判刑1年10月,其餘上訴駁回,應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參加指定機構辦理的法治教育5場次,仍可上訴。

南投縣陳姓男子涉強制猥褻、<a href='/search/tagging/2/性侵' rel='性侵' data-rel='/2/114039' class='tag'><strong>性侵</strong></a>國小女童,一審判刑3年10月,台中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2年、緩刑5年。示意圖/AI生成
南投縣陳姓男子涉強制猥褻、性侵國小女童,一審判刑3年10月,台中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2年、緩刑5年。示意圖/AI生成

女童 猥褻 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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