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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酒駕撞死路人 19歲男賠錢和解判3年半
新北市一名沒有機車駕照的19歲張姓男子,去年9月10日凌晨竟酒後載友人上路,行經三重大同南路時,不慎撞擊前方唐姓行人成傷,造成對方遲於同年11月2日宣告不治。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酌張男已賠償家屬達成和解,今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自案發前一晚10時許,在三重忠孝碼頭附近飲酒後,於隔日凌晨0時45分許,自三重大同南路某超商無照酒駕上路,不久便撞擊正走在路上的死者,雙方人車倒地。經送醫,張男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176mg/dL(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76),死者則受有右小腿脫套傷口合併皮膚缺損、左脛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等傷勢。
國民法官認為,張男不僅曾有多次無照駕駛的交通違規紀錄,且罔顧其他用路人交通及人身安全之危險,執意酒駕上路,進而造成被害人死亡。考量其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積極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取得家屬原諒,依法判決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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