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被罰不禮讓行人…他重回現場測量 「13公分」之差成功撤罰
台中市王姓男子在去年底開車行經北區時,被警方發現在斑馬線仍有行人時,不暫停禮讓行人通過,依法告發,王被罰6000元、記違規點三點,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王男主張,他重回現場測量,當時他與行人距離有313公分,警政署是以300公分為取締標準,他有「13公分之差」,訴請撤銷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依照斑馬線枕木與間格計算,當時王男車輛距離行人有320公分,判撤銷罰單。
王姓男子在去年12月23日開車行車北區日興街、文化街口時,因當時斑馬線上有行人,警方認定王男未暫停讓行人先行,依違反道交條例告發,王被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王男收到罰單後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訴訟,王男主張,他重回實際測量結果,當時行人與他的車輛間的距離,只有約313公分,已超過警政署規定3公尺內的執法標準,應不構成違規,請求撤銷罰單。
法官勘驗當時警員取締的密錄器影像,發現王男車輛前懸進入斑馬線時,與行人有3個枕木紋與2.5個枕木紋間隔之距離,依枕木寬度40公分、枕木紋間格80公分計算,當時王男車輛與行人距離有320公分,已超過3公尺。
法官指出,依照警政屬「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的認定,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既然王男車輛當時距離行人有320公分,即不構成違規,認定王男請求有理由,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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