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被控詐領立委助理費二審結果出爐!高院今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

同案被告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維持無罪,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一審判2年、緩刑5年,高院減為4月;前主任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高院減為2月;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2年、緩刑5年,高院減為3月。黃女、陳、王女部分皆得易科罰金,並緩刑2年。
檢調2022年12月15日分8路搜索、約談,並根據黃惠玟所提出的電子帳本偵辦,檢察官指高虹安低薪高報、製作助理酬金、加班費的差額,以施用詐術方式領取公款,2023年8月14日起訴5人。
北院審理認為,高虹安2020年2月到11月上任不分區立委後,以每月6萬2千元、7萬、4萬6千元分別聘用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但都浮報酬金及加班費,讓不知情的立法院承辦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從偵查到審判期間都認罪,不過,王郁文和高虹安否認,高女的律師團以「大水庫」理論為防禦,欲證明高的公務支出大於起訴認定的犯罪所得。
北院認為高虹安當時位居立法委員要職,應廉潔自持、遵法自律,卻為增加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審酌她沒有前科、涉案情節為共犯中最重等情況,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案件上訴高院期間,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明確性原則疑慮、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停審並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指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的規定,沒有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裁定不受理。
高院9月30日辯論終結,高虹安認為申請加班費應該是行之有年的作法,在限額內申領助理費用、與助理合意成立辦公室零用金,並非她的「小金庫」,一分一毫都沒進她口袋。黃惠玟則說「所有的帳目高虹安都會看,哪些人用多少錢,都是一筆一筆記下來,事件發生後她壓力很大,甚至有人威脅她,她很幸運還活著」、「高虹安欠我們4人真心的道歉」,轟高女把責任都推到她和陳奐宇身上。
除了本案外,高虹安博士論文遭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抄襲,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訴高誣告,高院7月31日判她6月徒刑,案件現上訴最高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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