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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離婚後未養兒 法官判2子仍需月付2500養重殘母
新竹陳婦因重度身障、無工作能力,聲請2兒給付扶養費。但長子稱,16歲父母離婚後,母親就未曾扶養;次子則說自己還在念大學,2人均稱經濟能力有限。法官審理認2人仍負扶養義務,裁定每月需各給2500元扶養費,至母親死亡為止。
陳婦主張,她於2022年7月受有脊椎等重大傷勢,經鑑定為第7類重度身心障礙,已喪失自理與維生能力,過往積蓄用盡,目前由胞姊協助照料,但姊姊經濟能力有限,已難以負擔長期照顧。她指2兒均已成年,卻長期對她不聞不問,依法提起給付扶養費聲請,請求子女各自每月給付1萬3113元。
長子稱,自己16歲前與母親同住,父母離婚後母親未曾給付扶養費,目前僅在超商工作,月收入約2萬元,經濟能力有限;次子則稱,自己仍在就讀大學三年級,沒有固定收入,先前打工又因車禍受傷無法繼續工作,暫時無力負擔扶養費,請求法院減輕義務。
法官調查,陳婦名下僅有少量共有土地,難以變現維生,且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2024年度幾乎無所得,確有受扶養必要。2子均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應負扶養責任。至於扶養費金額,法院認為,聲請人主張以新北市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與雙方實際經濟狀況落差過大,並不適當。
法官衡量陳婦實際生活需求、子女收入與財產狀況,並參考今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認定陳婦每月生活所需約1萬5000元,扣除其每月可領取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485元後,尚需扶養費約5500元。考量2子經濟能力有限,依法減輕其扶養義務,裁定由2人平均分擔,每人每月給付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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