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畢業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願用餘生來彌補」 二審減為4年6月
知名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參加迎新送舊聚會,酒後駕駛賓士車返家,超速撞死高姓吊車司機,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鄭未同理被害家屬的心情,依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7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鄭起身向死者家屬致歉,說即使被認為「死皮賴臉」也會用餘生來彌補,高院今撤銷改判,減為4年6月徒刑。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鄭皓文(28歲),2023年5月5日晚間開賓士車和同事到台北市光復北路「花滔廚房」餐廳用餐,隨後到忠孝東路5段「SING!GO」KTV續攤,翌日凌晨1時許醉倒於街頭。
6日凌晨5點,鄭攔搭計程車到賓士車停車處,自行開車回家,車子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到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等待左轉的3輛轎車,54歲高姓駕駛的車遭撞毀,高重傷不治。
北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時,公訴檢察官表示,鄭皓文肇事時的時速是84公里,酒駕加上超速是肇事的主因,而鄭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3毫克,超過標準值3倍,他是實習律師卻知法犯法,惡性重大。
鄭皓文的委任律師說,鄭將面對法律制裁,已承諾這輩子再也不喝酒,還要擔任反酒駕宣導志工。鄭已賠償300萬元給被害人家屬,保險公司也給付家屬200萬元強制險,有展現犯後誠意。
鄭則表示,當天是事務所舉辦迎新送舊聚會,他肇事後頭部也受創,在急診室住了5天,很多事情已記不清楚。他平常很少開車,賓士車是爸爸的,當時因準備律師考試,向父親借車前往圖書館取書,出事當天他是第二次借用。
一審考量鄭皓文知法犯法、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危害至鉅,卻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未同理被害家屬的心情,還迫使被害家屬接受他的賠償金,不過,鄭的家庭支持良好,更生可能性高,判7年6月刑。
鄭不服刑度而提上訴,高院準備程序時,律師埋怨一審時聲請調查量刑的證據都沒調查,還說他們主張「腦部受損」是狡辯,並引「李佳修酒駕案」類比,指李的家庭支持、社會復歸條件都不如鄭,定讞的刑度僅5年6月,相形之下對鄭並不公允。
辯護律師稱一審因為鄭兆宇是實習律師而拉高刑度,但實習律師的酒駕注意程度應與一般人一樣,例如以前有「業務過失」加重的規定,現在也刪除,鄭在今年2月24日於北院新店簡易庭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給付1200萬元賠償且已履行,希望高院考量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予以緩刑。
但高妻表示,看到鄭會害怕、不舒服,心理過不去,知道法院要開庭,家屬都會緊張、壓力,希望法院可以幫忙討回公道。告訴代理人也稱,鄭身為法律人,對「犯後態度」一事十分清楚,到靈堂跪拜卻還記得拍照,僅是想求輕判的舉措,並非誠心懺悔,指鄭的所作所為是「強迫被害人原諒」。
告代指出,家屬持續傷痛,未達原諒的程度,達成調解的量刑因素,至多酌減1年刑度,希望法院不要給予鄭緩刑的機會。檢方也表示,鄭的犯行令家屬傷痛不已,高母也因傷痛而不幸逝世,鄭為求輕判不斷騷擾被害人家屬,不能當減刑事由。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