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清潔隊員收錢幫清事業廢棄物 自首繳回賄款仍得坐牢
桃園市環境管理處焦姓前清潔員、資源回收組劉姓前隊員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間,多次收受宋姓業者賄款近20萬元,違法清運事業廢棄物,事後雖自首認罪,桃園地院審結,分別依犯2次、3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焦、劉應執行2年10月及3年徒刑,均褫奪公權2年。
至於行賄的宋姓業者,法官依犯3次貪汙治罪條例的交付賄賂罪,判應執行徒刑1年4月,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2年內,支付公庫5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49歲焦員自2017年起任職楊梅區清潔隊,2021年調至中壢區;46歲劉員自2019年起任夜班資源回收隊員,2人均屬依法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54歲宋男則是某洋行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仍擅自向桃園市內商家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
宋男為解決違法收運的一般事業廢棄物能送焚化廠處理,為節省清除和處理廢棄物的支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間多次透過劉與焦員聯繫,要求協助清運違法收受商家的廢棄物,宋轉帳33次先後支付劉員15萬9600元,劉再按每次千元代價,分次交付焦3萬3000元。
焦於2021年3月1日調至中壢區中隊,負責路2班第12區夜間清運路線,於同年7月間,宋男一有清運廢棄物需求時,仍延續先前模式,由劉通知焦前往收垃圾,2員共取得3萬2120元,其中焦獲1萬3200元分紅。
宋男於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14日,二度LINE劉,要求到觀音、楊梅地區清運,劉指示不知情鄭、陳姓清潔隊員分別於2022年1月14日下午2時駕垃圾車到觀音區新生路某超商旁空地、同月21日下午6時到楊梅區裕成路附近空地,收取偽裝成家戶垃圾的事業廢棄物,事後宋的同居人先後匯4360元及1400元至劉的帳戶;案發後,焦和宋向廉政署自首,並在偵訊中與劉一併自白認罪。
法院審理時,焦等3名被告均坦承犯行,根據卷內事證,可斷定確實有犯案。焦、劉於審理期間一併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目前擔任學校營養午餐送貨司機的焦請求從輕量刑;從事物流司機的劉雖認罪,認為3次賄款都在5萬元以下,希望從輕判;宋則稱罹癌四期常進出醫院,盼能從輕,讓他的餘生從事社會公益。法院分別依相關減刑規定對被告3人酌減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焦、劉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協助違法清運廢棄物,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威信;被告宋姓業者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並違法傾倒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及國土保育。
合議庭念在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焦、劉更以刑事自首狀表明所犯罪刑,犯後態度尚佳。兼衡3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所生危害等情,暨教育程度、職業工作、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宋姓業者符合緩刑要件,另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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