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好心送電鍋給拾荒婦遭判刑 律師4點曝原因

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法官已經火力全開一口氣減刑四次,把刑度壓到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已為此案提案修《貪汙治罪條例》,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
對此,林智群從4面向解釋。第1,貪污罪是「微罪」嗎?微罪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因此不能誤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貪污1元也算是貪污,不可能5萬以下不處罰。
第2,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林智群認為「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如此一來,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第3方面是「褫奪公權」,一堆網友抱怨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但他說明,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最後第4點是有人說為什麼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群解答,那個法條的前提是「輕罪」,貪污罪是重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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