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帶高中生闖谷關管制區戲水鬧人命 一審免賠、二審逆轉要賠
許姓軍人與洪姓高中生,3年前到台中谷關「馬陵野溪溫泉」,二人闖管制區溯溪時,洪生失足滑落深谷,溺死在3尺深的潭底,洪生父母認許是帶領者,有注意、提醒、取消行動義務,求償831萬元,一審認洪生有認知公告警語能力,判許免賠,二審逆轉,認許是帶領人,對意外需負部分責任,判賠147萬元。
19歲許姓軍人與16歲洪姓高中生是球友,2022年7月初,相約到和平谷關馬陵野溪溫泉游泳,二人進入禁止進入的管制區,洪溯溪過程,失足滑落深谷,警消在該處潭底約三公尺深處,發現洪已溺斃。
洪生父母指控,許男為該次溯溪的帶領人,由許開車載洪前往,對洪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注意義務,當天步行至案發地點時,已親見案發地點有危險,且許曾到過該處,也可判斷洪無溯溪鞋與裝備,貿然踩石渡溪有高風險,但仍堅持溯溪,導致意外,求償831萬元。
台中地院審認,二人進入管制區前,已有「本路段為管制區,非相關人員禁止進入,以免發生危險」等三處公告,但仍無視警告,繼續前進,洪看到警告,仍與許同行。
另外,二人是相約出遊的朋友關係,即便洪生未成年,但已近18歲,本身有認知公告警語、衡量自身體能、設備的判斷能力,不能僅以許年齡稍長,即認洪有負擔注意的義務,判許免賠。
洪生家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則認定,該處管制區是由許男開車載洪生前往,許也曾去過,若無許帶領,洪生不知如何前往,可認定許是該次溯溪活動帶領人,許帶洪生前往危險區域溯溪時,應就安全性,有提醒洪生注意的義務。
二審審酌,許男帶洪生前往需下水步行、泳渡時區域時,沒有提醒當時裝備不足洪生考慮撤離,繼續選擇溯溪前行,導致洪生落潭身亡,負有賠償責任。
二審認為,二人前往案發地時,洪生目擊溪水深度,許雖先行橫渡,但無證據證明許有強迫、命令、威脅洪生橫渡,洪生可選擇留在岸上、折返或拒絕下水,洪生明知自己無救生衣,仍決定橫渡水面,自甘冒險行為,應負3/4的責任,判許男需賠147萬餘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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