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車站公車轉運中心月台有落差…緣石標線褪色 男客摔倒獲國賠30萬
台中市邱姓男子在去年4月間前往台中車站,他在一樓公車轉運中心的C月台踩空摔傷,導致骨折,邱男向市府交通局請求國賠54萬餘元,台中地院勘驗現場後確認,月台與車道有20公分的落差,且月台與車道的黃色緣石標色,已嚴重褪色,無法辨認,認定交通局有管理欠缺,判國賠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在去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搭火車到台中車站,隨後搭電梯車站一樓公車轉運中心,走至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邱男指控,因C月台與車道有20公分高低落差,當時月台燈光昏暗,且公車轉運中心站台緣石標線已經斑駁,模糊不清楚。
邱男也說,出電梯後月台僅有設置「出站/搭車請搭電梯或走樓梯、禁止跨越月台」標示,且未設有月台及車道有20公分高低落差警示標語或語音,導致她踩空跌落車道,受有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因此向台中市交通局聲請國賠54萬餘元。
台中市交通局則抗辯,C月台的東西兩側有自然光源,事故發生時為下午1時許,日照充足,緣石標線也無標示不清,可清楚辨識月台與車道間的高低落差,維護管理無欠缺,案發時是邱男步出電梯往右轉頭往前直行,才沒注意到落差跌倒,與設施有無欠缺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法關勘驗現場監視器與現場狀況後判定,現場車道與月台緣石標線的顏色已嚴重褪色,與法規規範的黃色18號色號差異甚大,石緣標線幾乎與車道顏色相同,二者融合一體,難以辨認,認為交通局管理維護有欠缺。
法官也說,此案是邱男在走向月台時,向右觀看,仍持續前進,未注意前方月台與車道落差,需負2成責任,因此判交通局需國賠30萬餘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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