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長受託帶小孩同學戲水卻溺斃 疏於注意各被依過失致死判刑1年
高雄市莊女、許女、黃女三人的小孩是國小同班同學,莊女、許女相約帶各自小孩到屏東縣瑪家鄉牛角灣溪戲水,因女童的母親黃女無法前往,委請莊女、許女幫忙看顧,未料戲水時,女童發現同學的弟弟疑溺水,她跳水救人卻溺斃,女童父親提告莊女、許女。屏東地院審理後,判兩人犯過失致死罪各處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去年5月,莊女與許女兩人在LINE群組邀約,帶各自孩子們到牛角灣溪流域辦遊憩活動,女童的媽媽黃女也在群組中,因黃女無法前往委託莊女、許女帶著女童參加,幫忙照看。
莊女帶著自己的兒女兩人,許女帶著女兒,還有黃女委託兩人照顧的女兒,一行6人,2大人,4名12歲以下孩童,到瑪家鄉牛角灣溪流域戲水,判決指出,許女、莊女,本應注意照顧及約束所帶同的兒童在河岸地或溪水中行動,並應遵守主管機關架設在牛角灣溪流域禁止進入戲水的警示標誌與警語,竟疏未注意,未在旁觀看、拘束孩童活動。
案發時,4名孩童在溪邊戲水,女童發現同學的弟弟疑溺水,為救人跳入溪水中,因不諳水性當場也溺水,莊女、許女發現後,許女隨即入水搜救,但未有所尋獲,之後遇到該流域玩水江姓少年,受莊女的女兒請求幫忙,少年下水救援找到女童後,女童送醫不治。
女童的父親提告莊女、許女過失致死罪,屏檢起訴後,屏東地院審理,莊女主張,她關懷被害人長達1年半之久,在雙方均為善意前提下,發生這樣事感到遺憾,實屬無奈。她的孩子也目睹同學身亡,心裡大受打擊,急需母親陪伴才能走出創傷,若入獄將導致家庭破碎,請求能減刑。
判決指出,莊女、許女答應黃女所托帶其女兒參加遊憩活動,在具潛藏危險性環境,本來又應多注意、小心謹慎,況且案發是12歲兒童,因一時輕忽導致意外發生,終至女童溺水死亡,雖然對方有和解意願,但對和解金額認知差距太大,未能和解,判兩人犯過失致死各處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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