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台照明不足、標線嚴重斑駁…婦摔斷手 台中交通局判國賠30萬
台北市67歲邱姓婦人平時獨居、開計程車勉強度日,她去年到台中火車站1樓公車轉運站,因月台20公分高低差跌落摔斷手,對台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54萬元;法院發現,月台照明不符標準、月台石緣標線嚴重褪色難以辨認,認定交通局管理有欠缺,判應給付邱30萬元,可上訴。
台中市交通局表示,台中轉運站照明設備皆有例行性維護,每日亦有派員巡檢燈具使用狀況,因月台照度易受當天天候及開燈數量等因素影響,交通局將再視天候狀況滾動調整照度,並巡檢相關場站照明設備,以加強候車環境照明。
邱主張,她2024年4月13日下午1點多在台中火車站1樓公車轉運中心,走至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因月台、車道有20公分高低落差,當時月台燈光昏暗、台緣標線斑駁,現場也無高低落差警示,害她因此踩空跌落車道釀左手骨折,一共向交通局求償54萬8039元。
交通局抗辯稱,月台東西兩側有自然光源,當時下午1點日照充足,緣石邊緣也無標示不清,可清楚辨識月台、車道的高低落差,認為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且邱出電梯因往右看並直行,未注意才跌倒。
台中地院查,轉運站公車月台的平均照度,依當時設計標準為75至150Lux(勒克斯),但現場經鑑定、測量,水平照度介於65.48至49.51Lux間,平均照度為59.86Lux,顯見沒有維持在當時設計標準內,堪認交通局就月台的照明管理有欠缺。
中院也發現,現場C月台的石緣標線幾乎難以辨認,與法規規範的「標準黃色第18號」差異甚大,法官再現場勘驗,發現月台石緣標線已嚴重褪色,因視角緣故石緣標線幾乎和車道顏色相同,二者融合一體,難以辨認,需走進至車道才能辨識,現場也無任何警示。
中院指出,交通局就月台光線不足、標線退色,未即時處理,也未設置警告標語,導致欠缺安全性,顯未善盡養護、巡查及檢測義務;但邱未注意前方才跌落,本身也應負擔2成責任,審酌後一共判交通局應給付她30萬2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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