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 台中市府告行政院再敗訴理由曝
台中市議會通過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在台中販售受核能輻射汙染、日本核災五縣的食品,被行政院宣告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認為當事人不適格,判台中市府敗訴,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仍判決台中市府敗訴,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性質,屬憲法規定的中央立法事項,地方自治法規應受拘束而不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縱使可以訂定細節性、技術性的規定,仍不得牴觸中央法規。
再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就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產品採取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等管理措施,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均未授權地方可以自行另定不同標準。
北高行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如縣市為執行中央立法事項,在不牴觸中央法律的範圍內,雖然得制定自治法規,但牴觸中央法律,不僅欠缺中央法律授權,且顯然牴觸食安法等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判決指出,台中市的自治條例提及「本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不得於本市販賣」的文字,表面上雖看似只以地方居民或事物為規範對象,但規範效果顯會對轄區外的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的實質影響,超出地方轄區範圍。
北高行認為,台中的自治條例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食安法,也已牴觸憲法意旨,行政院函告無效,處分沒有違誤。
另外,自治條例規定禁止「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販售,並均定有罰則,從而完全阻絕相關食品在地方的買賣、運送等,即使進口商並非於台中轄區內登記營業也受管制,同時也阻絕轄區消費者的自主決定是否食用、廠商自主決定是否使用相關食品,規範效果幾近於宣告相關食品在轄區內為非法商品,系爭規定之限制、處罰,明顯逾越轄區管制目的及效果,有違憲法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的意旨,因此判決台中市府敗訴。
台中市議會通過國民黨團提案修正的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販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除了須標示產地名,違者可處罰鍰;行政院2017年3月14日備查,2022年3月4日以自治條例牴觸憲法、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安法等,宣告無效。
台中市府提行政訴訟認為,行政院處分侵害台中市的地方自治權;再者,自治條例只規範在台中市內販賣「日本國福島等五縣製造之食品」的行為和行為人,不屬於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執行的國際貿易政策事項。
台中市府指出,市府是基於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於輻射風險的目的,制定自治條例,且在中央訂定食安法、容許量標準的框架下,因地制宜制定條例,符合均權原則,也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一審認為台中市政府當事人不適格而判台中市府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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