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生遭男大生性侵忍10年到成年提告 惡狼判8年民事得賠80萬
彰化縣陳姓男子2014年讀大學時,在網咖打工,涉嫌性侵到店內消費的13歲國中少女,少女因家庭觀念保守,不敢聲張,直至成年後,才向檢警提出告訴,一、二審審理時,陳男都否認犯行,強調未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未被採信,判刑8年,少女另外求償200萬元,台中高分院判陳得賠80萬元,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2014年間是大學生,在彰化縣一間網咖擔任服務生,認識當時讀國中的13歲少女,同年4月間,陳以臉書傳訊邀約少女蹺課後,將少女帶往其住處,將少女強抱至房間內後,不顧少女意願,脫光少女衣物,戴上保險套後性侵得逞。
少女因家長觀念保守,不敢向外界聲張,也誤以為性侵案件追訴期僅6個月,直至2024年成年後才鼓起勇氣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以為少女是國三生,但與少女非男女朋友,已事隔多年,當時沒有性侵少女,沒有發生性關係,若少女真的遭性侵,為何當時未報警,少女在案發時於臉書發的文章,只是質疑他欺騙感情,不是指控他性侵,也質疑少女在事隔多年後才提告,證詞不足採信。
彰院審認,少女雖在事隔多年後才提告,未違反常理,因案發時,尚屬年幼,少女考量恐遭父母責難、社會眼光,選擇沈默隱忍,成年後,思慮成熟,已有勇氣面對過往遭性侵一事,提出告訴,追訴陳男犯行,合乎情理。
彰院指出,另外此案還有少女在案發後,向少女哥哥、同學等證人講述時的情緒反應,都可以作為當時少女有遭性侵的佐證,依對未滿14歲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被害少女另外向陳男求償200萬元,台中高分院審酌雙方資力、社會地位、收入等情狀後,判陳需賠8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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