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為一把「米其林藍傘」失竊追訴到二審 老婦遭冤高院抨檢警
陳姓婦人被控竊取放在台北市中山區公所前的「米其林輪胎」大傘,警方循監視器影像查獲陳婦,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陳婦否認偷傘,律師也指小偷身形、出入時間與她明顯不同,台北地院判無罪。北檢以當時僅4名女子申請敬老卡,惟陳婦容貌與犯嫌相似為由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批檢「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駁回確定。
李姓傘主表示,去年3月11日下午2點50分到區公所,將傘放在傘桶裡,3點10分要離開時,傘竟被竊,因此報警。警方追查,拿走雨傘的人和在區公所社會科裡的人衣著相同,可見是同一人,當天有7個人到社會科申請敬老卡,4名女性中只有陳婦的體型、臉型、髮型與小偷相似。
陳婦不否認有到區公所,但說沒偷傘,律師也說傘被偷之際,陳婦還在區公所。
北院認為監視器拍到的一名短髮齊肩的婦女拿走藍色雨傘,但其他監視器鏡頭只拍到女子的背影、遠攝畫面,無法辨識被拍攝者的長相。此外,法官認為就算偷傘人曾到敬老櫃台也不代表有申辦敬老悠遊卡,員警僅以社會科於該段時間內申辦敬老悠遊卡的民眾資料比對,忽略竊盜之人可能到區公所申辦其他業務。
監視器拍到偷傘的時間是下午2點55分,陳婦請領完戶籍謄本的時間是2點57分,案發時還沒離開,監視器也未顯示竊盜嫌疑人「先偷傘再返回」,因此判陳婦無罪。
北檢上訴,先是認定偷傘的人衣著沒有改變,該時段只有4名女性申辦敬老卡,應可調取另外3名婦人最近留存的相片交叉比對;陳婦的丈夫當天也在現場,手機有定位功能,可曉諭陳夫提出定位資料;律師指陳婦身高僅145公分,與偷傘賊不同,應可調取醫療院所的身高資料,一審未盡調查之能事,請求撤銷改判。
檢察官此舉也惹惱高院,高院認為一審對相關證據取捨已於判決書中一一論述,檢方卻堅持不同的評價,但要負責提出證據的工作卻沒做好,雖然旅居國外30餘年的陳婦在審判期日未現身,合議庭仍維持無罪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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