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男二度持水果刀在百貨公司旁行走 嚇壞民眾法院裁罰2萬元
台南市失業的周姓男子因心情不佳,今年2度持水果刀在新光三越西門店旁閒晃,嚇壞路邊民眾;轄區警方7月第一次趕往將他制伏,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千元,結果周10月中再次持水果刀在公車站旁行走,簡易庭這次裁罰他2萬元。
據了解,周姓男子聲稱失業、心情不好,今年7月27日下午2時許,持水果刀出現在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新光三越西門店百貨公司後門,還進入一家超商內閒晃,引發群眾緊張;轄區警方持盾牌趕往將他逮捕,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6千元。
裁定書指出,今年10月14日下午4時許,周姓男子赤裸上半身,又持水果刀行走在台南市西門路一段百貨公司旁公車站,嚇壞路邊民眾;轄區第二警分局接獲報案,南門派出所員警立即趕往,發現又是周,再次奪下水果刀,將人制伏帶回詢問。
周姓男子辯稱,他是聽到有人在現場放鞭炮,持水果刀想去嚇阻他們,讓他們不要放鞭炮;經警方調閱監視器,並未發現有人在放鞭炮,詢問後再次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移送台南簡易庭。
法官審酌,現場為公眾往來場所,周手持水果刀在路上徘徊行走,縱使有人燃放鞭炮,亦非周得持水果刀嚇阻他人燃放鞭炮正當理由;周極可能因衝動行為造成往來公眾傷害,考量其待業、家庭狀況等,裁處2萬元,扣案水果刀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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