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抽中父親房地遺產 弟蓋鐵皮屋住27年須拆屋還地
新竹彭家四兄弟在父親安排下抽籤分配祖產,最終由大哥抽中。么弟在父親同意下,在大哥抽中的土地蓋鐵皮屋居住。直到父母親過世後,房地才由大哥繼承。大哥因急需用錢變賣土地換現,要求么弟拆屋還地。新竹地院最終判么弟須拆屋還地,並每月支付占用補償金。
判決書指出,彭家四兄弟在1992年間由父親安排抽籤分產,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面積約2342平方公尺的建地與一棟2層樓老宅由長兄抽中。父親當時為避開土地增值稅,決定等日後繼承時再辦過戶,直至2005年父親過世後,長兄才依抽籤結果完成繼承登記,成為土地所有人。
但彭家么弟早在1998年前後,經父親同意,自行出資在該地搭建鐵皮屋全家居住,並沿用老宅門牌。竹東地政事務所複丈確認,鐵皮屋及附屬設施共占地約160平方公尺。長兄考量母親仍在世,不願見兄弟鬧翻,長年未要求拆屋還地,直到母親2020年過世後才提告,要求么弟拆除違建並返還土地。
么弟抗辯稱,父親生前希望兄弟們共同生活、互相照顧,四兄弟都在該地蓋房居住,抽籤分產時已有「維持現況、不拆兄弟建物」的默契。他還堅稱抽籤是在1999、2000年間,當時鐵皮屋早已蓋好。
法官查閱兄弟姊妹在另案分產訴訟的證述,認為抽籤其實發生於1992年,當時鐵皮屋尚未興建,不可能有保留約定;且2001年兄弟簽署贈與同意書時,也未提及各自建屋的使用範圍。法官認為,么弟所稱默示約定毫無依據,難以採信。
法官指出,父親生前確曾同意么弟借地搭屋,屬「使用借貸」關係,長兄繼承土地後依法承接該契約地位,可依民法第472條終止使用。長兄現年已逾65歲,因年長、無法工作,需出售土地作為養老金,屬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終止借用合法有效。
法官認定,彭家長兄持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鐵皮屋屋齡近30年,結構簡陋且位於基地中央,確實影響整體利用。最終判決彭家么弟需拆屋還地,並自去年11月起每月支付2267元占用補償金。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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