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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受傷停工10個月 船東判賠1296萬餘元

引水人(領港)工作風險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引水人(領港)工作風險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港劉姓引水人登貨輪時,因扶手欄杆鬆動意外摔下骨折,貨輪管理公司雖簽了1千萬元支票作為醫療費保證金卻未兌現,劉向貨輪船東及管理公司提告求償醫療費及養傷一年的收入損失,法官調出劉的薪資單,證實他平均月薪達122萬元,年收入逾1400萬元,判船東須賠償10個月收入損失及醫藥費等共1296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劉姓引水人2021年8月18日上午8時30分負責引導一艘蒙古籍貨輪進入高雄港,爬繩梯要登上貨輪時,因活動式扶手欄杆鬆脫,劉摔到接駁交通小船甲板,造成左足挫傷併跟骨粉碎性骨折、右手臂內側及右腿膝蓋外側挫傷等傷害。

貨輪的管理公司為避免貨輪因此意外滯留,無法順利出港作業,因此代表船東簽下1千萬元支票作為醫療費用保證金。但事後劉未收到賠償,提告向大陸福建籍蔡姓貨輪船東及貨輪管理公司求償醫藥費,以及一年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共1562萬7947元。

貨輪管理公司主張扶手欄杆並無缺失,是劉姓引水人未抓穩繩梯摔下,船東或管理人並無過失,且劉登船時應確認已經踩踏穩固、手握穩固扶手欄杆再登船,劉有過失,要負主要責任。

因貨輪扶手欄杆非固定式,管理公司員工證實欄杆存在會旋轉的危險瑕疵,法官認為船東有義務提供安全登船設施,經調出劉姓引水人意外發生前6個月的薪水,平均月薪達122萬餘元,以劉合理的休養期10個月計算,加上醫療費用,判船東要賠1296萬6299元,若船東賠不出來,管理公司要備位賠償,負1千萬元以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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