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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輕生房屋成凶宅 累及父母與二房東連帶賠償609萬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一起凶宅損害賠償案。承租套房的保全公司轉租給員工,但員工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屋成為凶宅、價值重挫。法院判決輕生者父母(繼承人)及簽約的二房東,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王姓房東609萬8400元;保全公司則免責,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0年11月間,保全公司周姓員工在嘉義縣大林鎮一處套房內輕生。該房屋由保全公司負責人龍姓男子承租,轉租員工使用。
王姓房東主張,周男明知自殺會造成房屋貶值仍執意為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構成侵權行為;而龍男允許第三人使用房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周男父母抗辯,房東將原為「店鋪倉庫」的建物違法隔間出租,對損害有過失,應減輕或抵銷賠償金額。但法官認為,房屋用途與輕生行為間無直接因果關係,抗辯不成立。
法院委託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定該屋因「非自然身故」屬「中凶」等級凶宅,事故前市價約1742萬元,價值減損35%,損失金額達609萬8400元。法官採納鑑定意見,認為房東求償有據。判決指出,周男之死非職務行為,保全公司無須負責。周姓員工之父母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與龍姓二房東連帶賠償。
房仲人士指出,此案凸顯,在租屋處輕生造成房屋成為凶宅,行為人及其繼承人須負法律責任,承租人若未妥善管理,也可能連帶受罰,成為凶宅糾紛的司法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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