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女持偽造生日護照進出台灣7次 申請與台男結婚露餡判刑曝
陳姓印尼女子與台灣男子結婚並生育子女,為求多次來台工作,先後持3本偽造生日的護照出入境,在申請結婚面談時被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發現。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判4罪,各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為求能來台工作,明知真實生日為西元1994年1月1日,在西元2011年申辦的護照號碼(A護照)記載出生年月日為西元1990年1月1日為虛偽,亦知道未經許可不得入出境我國,均持A護照在2011年4月20日入境、2011年5月27日出境、2012年3月26日入境。
陳女在西元2015年在台期間重新申辦護照(B護照),生日仍記載為1990年1月1日,持B護照在 2015年3月25日出境、2015年4月16日入境、2016年12月31日出境,2017年8月15入境。2024年在台期間陳女重新申辦護照,偽造生日年月日仍未變更(C護照),2024年6月14日(出境)。
陳女2024年11月21日因與我國籍陳姓男子結婚,向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申請結婚面談,被承辦人員發現她的護照有異,扣A護照、B護照、C護照移交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移送偵辦。
彰化地院審酌,陳女不思循正當途徑入境,竟以附件方式進入我國,妨礙我國政府對於在入出國管理與國家安全的維護,實有不該,並考量陳女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國中畢業智識程度、業工、家境貧寒及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審酌陳女已與我國籍男子結婚並育有兒女,在我國生活已產生密不可分的關聯,為保障她在憲法上權利,認經以本案偵審程序及量處刑期後,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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