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停車場撲倒女…摀嘴扯衣舔耳下體頂臀 這原因改判2年
洪姓男子今年3月間在嘉義縣某停車場,見女子站在轎車後座旁彎腰整理物品,佯裝攀談後突將她推入後座,壓住上半身,摀嘴將衣服扯開後舔耳、下體頂住臀部,她乘隙鑽出車外逃跑,一審認他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4年2月,惟二審認他未脫褲且無生理反應,改認強制猥褻罪處2年。
洪不但否認犯案,指他所稱「向女子搭訕時,臨時起色心,並撲倒女子及要親她臉頰」等語,都是警員叫他要照著其意思講,且要他在檢察官訊問時,也要照著警詢筆錄講,檢察官就會放他出去。
台南高分院認為,洪於警詢時並未供稱「其臨時起色心,而將女子撲倒,並要親她臉頰」一節,而於偵訊時始供稱上情,並於原審訊問中再為相同供述,自無洪所指警員利誘他為不實自白。
同時,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毀棄損壞、傷害、妨害公務、殺人未遂、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數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洪既前已有經檢察官偵訊經驗,對於攸關自己權益重大之事項,且知悉可能面臨涉犯強制猥褻如此刑責不輕罪名,若警方確有以不正方法詢問,他哪有可能不向檢察官陳明遭警員違法詢問道理。
台南高分院表示,洪於警詢中供詞,與女子指述存有差異,而仍有否認犯行狀況,實不似有照著警員意思而回答,顯應是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供述,才有否認女子部分指控內容。
台南高分院指出,洪辯稱,於原審作證女子,與警方所提供截圖內的人,衣服及臉孔均不同,所以女子僅是假的被害人,並非他當日接觸的人。
惟據報到場員警陪同女子至朴子分局,經女子同意而對其左臉頰採證送驗,檢出其唾液。女子於原審作證時,數度哽咽、流淚,並稱「我到現在想到還是覺得很噁心」。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洪基於強制性交犯意所為,僅未能得逞,而論以強制性交未遂罪。惟洪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意,僅曾於偵訊及原審訊問中坦認他有猥褻女子意思,而從他客觀行為來看,他並未脫下自己褲子,且依女子於原審證述,洪以下體頂住其臀部時,並未出現生理反應,女子也無法記憶洪是否有掀其裙子舉動,實在無法認洪除猥褻女子外,尚有何顯現欲對女子為強制性交意思舉動。
縱洪於過程中,不斷將女子推入車內,並喝令她爬至車上,然此舉究是為了對女子為後續強制性交犯行,抑或僅單純不想讓旁人發現他強制猥褻犯行,尚難一概論之,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認洪有何強制性交犯意情況下,自無科處強制性交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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