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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花壇鄉代動「袋地」腦筋 涉貪93萬今判7年

彰化縣花壇鄉李姓前鄉民代表涉在任內利用職權,替一處沒道路的「袋地」爭取開闢側溝和開路鋪柏油,使土地順利出售,獲不法利益,一審依涉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93萬餘元沒收,二審今審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廉調查,李姓男子在2011年,擔任彰化縣花壇鄉鄉民代表期間間,得知鄉內有一筆土地要出售,因沒建築線,賣不出去,李告知胞妹,不能指定建築線一事,可用增設側溝及鋪設柏油方式,讓土地能提定建築線,李男胞妹找人合夥買地,以低價順利取得土地。

李男明知胞妹為地主,身為鄉代應利益迴避,加上該塊土地過去無淹水情況,也非易淹水地區,無興建水溝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仍涉利用職務之便,在2016年鄉代會第20屆第8、9次臨時會議中,提案「以增設側溝及鋪設柏油方式,以維村民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所辦理新建路面側溝、鋪設柏油,讓土地能提定建築線。

該土地順利增設側溝、刨除舊有路面柏油瀝青,鋪設新的瀝青路面後,成功創設該塊土地是鄰接公所養護的「現有巷道」外觀,使該土地將來可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指定建築線」,因而提升土地價值,順利賣出。

李男獲得買賣土地仲介佣金93萬餘元,全案由法務部廉政署發現不法後,移送檢方偵辦。

一審時,李男否認有對鄉公所人員施壓,以及曾對胞妹妹等人表示會處理建築線,也稱當地巷道確會淹水,申請側溝是鄉民提案,雖有在會勘記錄簽名,但不知內容,也不知為何相關案件被加註「有關代表反映」等字樣。

一審審認,李男擔任鄉代16年鄉代,又曾在鄉公所課設課任職,熟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等相關法令,有悖「不循私舞弊,不營求私利」等鄉代誓詞,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仍使土地有指定建築線以獲取請求不法利益,以及土地買賣仲介佣金93萬3435元不法利益。

一審指出,李男所為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應嚴予非難,再考量偵查初期自承犯罪,其後迥異其詞,可認並無悔悟之心,態度欠佳,再考量犯罪手段、國家受侵害損度等一切情狀,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駁回上訴,認定一審量刑適法,李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彰化縣花壇鄉李姓鄉代涉利用職權貪汙93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今審結,駁回上訴,判刑7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花壇鄉李姓鄉代涉利用職權貪汙93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今審結,駁回上訴,判刑7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建築 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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