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偵查計畫與出庭證詞不同遭南檢起訴偽造文書 一、二審均判無罪
台南市警佳里分局前邱姓偵查佐偵辦臉書帳號遭盜用案,在簽呈上載明「協助取回帳號掌控權」,後來出庭作證卻證稱實際上沒有協助;台南地檢署認為他涉犯偽造文書罪,一審判決無罪檢方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檢察官無視客觀文字,強行推理,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台南市警佳里分局前邱姓偵查佐2022年12月偵辦莊姓男子報案稱臉書帳號遭不明人士盜用,密碼也被更改無法登入,同月底在案件簽呈登載「通知莊民到場,協助透過Facebook網站取回帳號掌控權」,事後莊被控告涉嫌恐嚇及誹謗等案件。
台南地檢署偵辦莊的案件,請第三警分局向佳里分局調閱當時邱姓偵查佐調查情況,分局回報「本案莊民報案後不提出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故協助其取回FACEBOOK帳號掌控權,尚無查獲相關犯嫌」;因此,邱自己的簽呈跟佳里分局回報,都有提到協助取回帳號掌控權。
之後邱以證人身分,至台南地院出庭莊姓男子案件時,卻證稱實際上並沒有協助莊取回臉書帳號掌控權,讓莊去年5月判決無罪並確定;檢察官認為,邱並沒有協助,卻在簽呈這樣記載,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簽分偵辦。
偵訊時,邱否認犯行,表示寫簽呈的時候還沒有通知莊姓男子,簽呈是偵查計畫,並非調查結果,沒有不實的情形;莊是2023年1月才到偵查隊製作筆錄,原本要協助取回帳號,但莊已忘記註冊用手機、電子郵件、密碼,無法協助,後來因要照顧父親,2月就已離職。
檢察官仍認定邱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一審合議庭認為,邱的簽呈在說明三雖然有「通知莊民到場,協助透過Facebook網站取回帳號掌控權」,但文末註明「擬辦:奉核後,依說明三辦理,調查結果另案簽陳」,可認簽呈確僅為偵辦計畫,並非偵查結果。
一審合議庭指出,後來佳里分局雖然也有提到協助取回帳號掌控權,但董姓承辦人作證時,表明調取簽呈時,主觀認為已經協助,沒有細閱簽呈說明欄第三點,完整來看,應該還會有後續的偵辦作為;認定檢察官所提出證據,不足證明邱有相關犯行,判決無罪。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再提起上訴指出,如為偵辦計畫簽呈,表示該案件尚未辦理完畢,若向分局調取該案後續偵辦情形及確認結案日期,即可明瞭邱的簽呈是否為結案簽呈;原審疏未調查,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違誤。
二審合議庭指出,邱的簽呈在「擬辦欄」已經載明「奉核後」,依說明三辦理,調查結果「另案簽陳」,意思十分明確;邱所擬具的處理方式,仍須經上級長官「奉核」,且處理結果「另案簽陳」,文義於客觀上並無任何不明,檢察官已經調閱簽呈,卻無視文字明白登載。
合議庭認為,邱的簽呈沒有任何「結案」字眼,公訴意旨強行解釋該簽呈為結案簽呈,實有置客觀證據於不顧之嫌;檢察官徒憑推理認為本案應該另有結案簽呈,而認邱所擬簽呈屬登載不實公文書,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上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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