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濟斯遭比特犬狠咬致死...飼主請求精神賠償 法院判6萬:寵物就像家人

薛姓女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指出,她在去年8月25日以牽繩牽繫馬爾濟斯寵物狗至台南市新營區公誠國小外圍散步時,林姓女子攜帶其飼養的混種比特犬至國小牆邊人行道活動,當時林女突然大聲喊叫,導致比特犬受驚並失控掙脫牽繩。
薛女表示,比特犬撲向她的寵物犬,猛烈撕咬、甩動,造成全身重創,雖緊急送醫,仍於隔天宣告不治死亡;林女明知其飼養犬隻為列管犬種,外出應配戴嘴套並妥善管束,竟未令配戴或拉緊牽繩,未盡必要的防護管理義務。
薛女認為,其寵物犬死亡,林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用22300元、喪葬費用8799元;又她飼養寵物犬逾14年,視為家人,情感深厚,寵物犬死亡令她精神受有極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68901元,總計應賠償10萬元。
林女承認飼養的犬隻攻擊薛女寵物犬致死,願意賠償醫療及喪葬費用,但精神慰撫金部分欠缺法律依據;且當時薛女也沒有牽好寵物犬,令其在人行道草地上自由走動,她有將比特犬牽緊靠牆,並大聲提醒薛女應將狗繩牽好。
林女認為,薛女寵物犬向其飼養的比特犬越跑越近,比特犬才掙脫牽繩攻擊,薛女未親手控制牽繩,亦為事故發生重要原因,兩造應均有責任,不可全然歸責於她。
法院說明,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的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侵害,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
法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可依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不同,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法令。因此,飼主得請求填補如動物遺體處理費用的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而不限於寵物市價財產利益。
法院指出,林女飼養的比特犬將薛女寵物犬咬傷致死,自有過失甚明,薛女請求醫療及喪葬費用,林女也不爭執,應予准許;至於精神慰撫金,審酌寵物犬年齡、遭到攻擊咬傷過程、薛女所受精神痛苦及兩造身分、地位等,認得請求金額應以35000元為適當。
至於林女稱薛女也有過失,為薛女否認,法院表示,林女並未提出證據可證明其抗辯屬實,則其主張即無從採,判決林女應賠償66099元,薛女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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