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模特兒誘使女國中生裸拍、視訊還性侵 二審仍重判13年
許姓男子前年8月間經臉書認識1名女國中生,以需要模特兒且現領6000元,誘使她自拍裸照,還傳圖示要求擺拍全裸狗爬式等情色照,脅迫洗澡時視訊,甚以提供報酬約她到KTV,給避孕藥後性侵,一審重判13年,他辯稱合意性交,對話紀錄外缺乏補強證據,不為法官接受,駁回上訴。
一審認許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電子訊號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等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許的律師認為,少女與暱稱「昇」LINE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並未發現少女有因對話內容而確實有自行拍攝性影像的直接證據。除了她指訴,尚欠缺補強證據,應諭知許無罪。
律師也主張,依雙方對話紀錄內容、KTV門口及店內監視器截圖照片,只能證明2人兩度出現在KTV包廂內。同時,少女單獨赴約、進出KTV包廂時神色從容,以及事後並未及時報案或請求親友協助等情,即便有性交行為,也應認是合意性交。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判決認定許確有相關犯行,已論述明確,且原判決也已就許所執辯解詳述不採理由。
而少女報案後警方雖無查得該帳號所使用通訊軟體IP位置,也無查到許使用手機、電腦等通訊裝置與少女聯繫上網歷程或聊天紀錄。雙方聯繫後,2人即出現在KTV包廂內,且該包廂內別無他人,之後雙方聊天紀錄也確實提到少女遭強制性交一事,當時對於少女為強制性交之人確為許。
再觀諸2人聊天紀錄,也可知與少女在LINE對話及引誘、脅迫少女拍攝性影像及對於少女強制性交之人均為同一人,確為許無誤。
合議庭指出,少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前後所為證述大致相符,且已明確陳述其遭對方引誘與脅迫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照片、影片等性影像傳送原因及經過,並詳述其先後2次在KTV包廂內遭到許強制性交過程,其所為指述應非虛妄。
至於許上訴意旨,雖另以原審未在適當時機詢問許與少女是否願意調解,指摘原審不應以其未與少女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作為從重科刑理由,然而,許除始終否認犯行,也從未表達有與少女和解或調解意願,於此情況下,原審未詢問許有無與少女調解意願,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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