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違規作為害公司挨罰250萬!泰山向前董座詹景超求償 法院全數判賠
泰山公司因寬量國際顧問契約、購入吳冠中兩幅畫作、預計購入台開土地等交易爭議,被台灣證券交易所認定違反內部控制制度,違失情節重大,開罰250萬元;泰山經營權易主之後,向前董事長詹景超提民事訴訟,請求如數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詹景超應給付250萬元,可上訴。
泰山主張,詹景超長年擔任公司董事,並在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7月21日擔任董事長,但任內違反公司內部規定,與寬量公司簽立顧問契約並支付8501萬餘元服務費;另未經簽核就代表公司以7000萬元購入吳冠中「山下人家」、「溪畔閒居」兩幅畫作。
泰山指出,詹景超任內也未經任何簽核程序,就代表公司簽約,以高達24億至29億8000萬元,購買花蓮「新天堂樂園」的土地和建物,並提供3000萬元保證票據等交易事項,導致公司2023年4月25日被證交所處分250萬元違約金,公司也如數給付,因此提告要求詹景超如數賠償。
詹景超否認違反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抗辯與寬量公司簽約是遵循內部過往聘雇方式與慣例,另考量行銷理念、提升品牌形象,才購入吳冠中兩幅畫作,作為長期投資使用,且過程沒有違反公司取處資產程序規定。
詹景超指出,他簽購「新天堂樂園」房地的契約,只是保留優先購買權利,並非實際購買,相關事宜有經適當評估,也有呈請部門主管、人員審批簽名,並認為泰山更易負責人之後,故意不就證交所處分提出申復,且違約金與他的行為間沒有因果關係。
台北地院認為,詹景超代表泰山與寬量公司簽顧問契約,難以認定違反內控制度,但就「處分全家超商股分的居間服務」部分,詹景超不但未將併入處分全家股份的議案,提請董事會參酌,反而特意切割在毫不相干的顧問契約,規避董事會審查,確實違反內控制度。
北院指出,詹景超代表泰山購買裡福昂話做,沒有簽呈或簽呈製作晚於契約訂立時點,也違反公司取處資產程序,並刻意將畫作拆分、相隔2個月分別購入,規避董事會審查,也違反內控制度,難認已盡董事長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針對簽立「新天堂樂園」房地的先購契約部分,法院認為,詹景超沒有依程序製作簽核簽呈,違反取處資產程序規定。判決指出,詹景超所為導致泰山公司被證交所處250萬元違約金,因此泰山依民法、公司法規定請求賠償有理由,判詹景超應賠償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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