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男子超速40公里危險駕駛罰單被撤 法院認2證據不足
台東一名繆姓男駕駛開車行經南迴公路時,被警方以測速槍測得101公里時速,明顯違規攔停舉發。事後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稱沒超速,同時質疑警方舉發照片不符。法院認警方證據不足,撤銷了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駕駛於去年4月1日上午10時45分,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南迴公路大武鄉419.5公里北上路段時,於限速60公里路段,行駛101公里,被執行取締超速員警測得,認定超速遭開罰單,罰鍰12000元,並被吊扣車牌6個月。
然而,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駕駛表示,違規地點並沒有明顯速限標誌,也質疑警方拍攝的照片與現場情況不符。法院審理後發現,舉發當天的測速儀位置無法精確確認,警告標誌是否在合法距離內也無法證明,因此無法確信駕駛確有超速。
法院指出,交通裁罰應基於確實證據,若無法確認違規事實,依「疑則不罰」原則,處分應撤銷。判決也提醒警方,取締超速時,警示標誌及證據蒐集必須完整,才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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