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安平招待所內6泰籍女脫衣陪酒 掛名經理和服務生「均無罪」
陳姓男子在台南安平經營私人招待所,經人仲介泰國籍女子以觀光名義來台,在招待所內從事脫衣陪酒,經警循線獲報喬裝酒客入內蒐證,當場查獲陳等3名幹部及6名泰國女子送辦,陳等3人偵查時否認犯行,直至法院審理時認罪,陳等3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共6罪,均應執行5月。
檢警調查,陳男透過不詳人士仲介泰國籍女子以觀光名義入境我國,至安平永華路段招待所非法打工。另名陳姓男子招待所掛名負責人及現場管理者,卓姓男子則是招待所經理,了解顧客消費需求,引導客人及服務小姐進入包廂。
去年11月21日深夜11時許,在招待所A02包廂,容留、媒介6名泰國女子等6人擔任服務小姐,脫衣陪酒,供不特定客人觀賞觸摸。而服務小姐每日工資為2500元,另須扣住宿費500元,實得2000元,加所得小費。
至於招待所以每位服務小姐2小時1000元價格向客人收費,並由客人以每100元換取1條手環作為小費,結帳後,店家再以小姐所得小費當中抽取3成利潤歸店家所有營利。經警循線獲報喬裝酒客入內蒐證,並持搜索票搜索,並扣得相關收據、帳本及小費手環30條等證物。
陳3人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與泰國女子等6人於警詢、到場員警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招待所泰國籍服務小姐名冊一覽表等相關資料佐證,事證明確。
陳等3人外,檢方也起訴女經理、服務生等3人,但3人均否認犯行,女經理說,她不知道服務小姐在包廂裡做什麼,她去招待所不到1個月,只是掛名經理。服務生也說,他僅為服務生,非經營團隊一員,他進入包廂時雖目睹服務小姐赤裸身體,但他僅為服務生,對於公司經營方式無決定權或影響力。
台南地院認為,依現場蒐證過程中,女經理未曾向員警介紹消費項目、計價方式,未曾帶服務小姐進入包廂,服務生全程未曾與員警有任何接觸,依檢方所提證據,無從推論女經理等3人有與陳等3人共同為圖利容留、媒介猥褻犯行,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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