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國道開車竟用雙手拿手機...右手滑螢幕 法院:危險程度不亞於蛇行
汪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竟以雙手持手機、右手滑螢幕,僅以左手側靠在方向盤上方式駕駛,國道警方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交通局以危險駕駛裁罰她1萬8千元、吊扣牌照。汪女不服提告,法院認定,雙手沒有抓握方向盤的駕駛方式危險程度不亞於蛇行,判決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汪姓女子去年10月11日上午7時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57公里關廟交流道時,竟以雙手持手機,右手操作手機螢幕,雙手未抓握方向盤、僅以左手側靠在方向盤上方式駕駛車輛;國道警方採證後,逕行舉發駕駛人與車主「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警方將汪女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將汪女裁罰1萬8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主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汪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當時國道路段車流壅塞,行車速度緩慢在每小時20公里以下,她只是短暫查看手機。
汪女主張,她當時沒有蛇行、急煞、妨礙交通或其他危及交通安全情況,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6千元;且採證照片只是瞬間,沒有全面呈現實際車速、路況,僅以片面認定,失之武斷,且扣車對她及家人生活不便,顯有失衡,請求撤銷原處分。
交通局認為,汪女雙手均沒有握方向盤,手持手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屬於高度提升行車危險駕駛方式,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指出,依據採證照片,汪女確實雙手持手機,沒有抓握方向盤駕駛車輛,當時如遇到路面障礙物致車輛顛簸震動偏行,或有其他車輛靠近須採行安全措施,抑或其他突發狀況時,客觀上會因汪女未抓握方向盤而無法妥適控制車輛,其操控車輛能力明顯降低。
且汪女操作手機時,自無法注意車前狀況,尤於行駛於國道上,更易因高速失控肇事;即使當時車流量大行車速度較慢,更應時刻注意前車行車動向,避免發生碰撞,汪女駕駛方式對其本身及一般往來民眾安全性形成高度危險性,危險程度不亞於蛇行或緊急煞車。
法院認定,汪女基於自身意識決意手持手機駕駛車輛,自具有主觀可歸責性,違規行為堪予認定;汪女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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