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烏來開車被石砸中...車上所購肖楠紅檜敗露 判6月併罰35萬
王姓男子5年前駕車行經新北市烏來山區遭石塊砸中而發生車禍,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車內有肖楠殘材及紅檜聚寶盆藝品,林務局會勘後確認該批貴重木材來源不明,一審被判8月併科罰金60萬元,上訴二審後,他才認搬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改判6月併科罰金35萬元。
一審時,他辯稱,扣案肖楠殘材24塊及紅檜藝品2塊,都是他跟羅姓男子購買的,藝品是請工作室幫他加工,藝品的原料是扁柏不是紅檜。他的律師說,王已提出具體文件及由羅說明木頭的來源,羅雖無法辨識扣案照片是否為漂流木或贓物,卻明確表達就是販賣給王的木材。
林務局烏來工作站賴姓技正證稱,扣案木頭不是漂流木,因為扣案木頭並無漂流木被水浸泡過的痕跡,漂流木邊材會不一樣,顏色會偏淡,且樹皮會鑲嵌沙石,從本案扣案的木頭稜角分明可知是早年林產處分後的遺材。
他說,在日本政府及民國早年,還有在砍伐木材外銷時,會把包括肖楠在內的這種經濟木材整顆砍倒,將樹頭約1.5公尺以上部分鋸下來販售,因樹頭1.5公尺的木材比較直、比較好利用。經鑑識結果都是台灣肖楠且非漂流木,藝品初判是紅檜。
嘉義地院認王犯修正前森林法中搬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處8月,併科罰金60萬元。他覺得判太重,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王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但於二審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較原審已有不同,其量刑基礎即有不同,原判決於量刑時未及審酌此項有利於被告科刑情狀,王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因而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為,王於本案所收受、搬運肖楠殘材24塊重量約362.3公斤、紅檜藝品材積約0.0036立方公尺,惟考量他於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且所收受、搬運贓木均已扣案,並交由烏來工作站保管,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法官就原審科刑部分撤銷,改判6月,併科罰金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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