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違停反遭撞!警開槍擊斃女乘客「得國賠逾700萬」 高院逆轉判免賠
桃園市警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前副所長曾沛恩取締違停車輛,遭對方倒車衝撞,曾開槍射擊,楊姓女乘客中兩槍死亡,曾被訴過失致死,不過法院判他無罪確定。分局支持員警正確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但桃園地院民事庭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共須賠償死者家屬748萬1249元,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免賠。
2020年3月27日,男子吳慶文因巡邏警車靠近,他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490巷往建國路方向離去,曾沛恩見狀便透過車內廣播示意吳停車受檢,吳加速逃逸並衝撞警車。檢察官指控,曾先下車先從吳的車輛後方射擊2槍,見吳未停車,又連續朝車後方射擊3槍,其中1槍擊中坐在右前座的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處,另1槍射進楊女左後背,她送醫不治。
楊姓女子的父親、母親、兩名未成年子女提告,認為曾沛恩開槍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要求桃園市政府與市警八德分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
桃院民事庭調查,吳慶文在警詢中表示,當時車上的乘客都有制止他駕車逃逸,但是他不聽勸而執意開車,包括楊姓女死者。桃院民事庭認為,曾沛恩積極抓人出發點雖無不當,但他沒考量事故現場及車輛已經加速駛離,使用槍械連續擊發難達逮捕目的,他連開5槍,未注意勿傷及他人致命部位,顯非侵害最小的方式,已逾越必要程度,害楊女因而喪命,不符比例原則。桃院民事庭認為曾沛恩用槍不當,被害人家屬可以依修正前警械條例向「各該級政府」求償,因此桃園市政府負賠償責任,而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致人於死,八德分局也應負責。
不過高院認為吳慶文兩度倒車撞擊巡邏車,對行使職務的警員施以強暴行為,屬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且吳在狹小巷弄中高速行駛,與兩側民宅距離甚近,他倒車撞擊巡邏車後再往前行駛時,有撞到停在路邊的車輛,如吳繼續駕車逃逸,無法排除對行人和車輛產生急迫危險的可能性。
曾沛恩下車欲逮捕吳慶文時,吳在狹巷內第三次倒車,曾聽見吳踩油門的聲音,高院認為可使用槍械。
曾沛恩向下射擊,已將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高院認為他的射擊目標非車內的人,而是輪胎,但因車輛移動並加速逃離,車輛移動的角度偏移變化,導致誤擊中楊女致命部位,這是吳不當駕車逃離所致,非曾所能注意。曾依照當時的合理認知,既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即有開槍射擊必要,且也非瞄準人射擊,高院認為他施用強制力程度合理。
高院認為曾用槍並無不法,死者家屬請求賠償無據,今廢棄原判決,改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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