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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翁國外買「30公分、夜夜狂歡」壯陽藥 驗不出鹿鞭獲判無罪
台中73歲黃姓老翁從國外買「三十公分好棒棒〔夜夜狂歡版2.0〕」商品,因外包裝有鹿鞭成分屬於中藥材,檢方依違反藥事法起訴他,黃辯稱只是想「顧身體」不知含有禁藥;法院查,該商品無法靠後端檢驗是否含有鹿鞭,難認黃有輸入禁藥犯意,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明知「鹿鞭」是中藥材,屬於藥事法規範的藥品,卻未經許可從國外下訂含有鹿鞭成分2盒「三十公分好棒棒〔夜夜狂歡版2.0〕」一共120錠來台,2023年8月23日商品經海關開箱查驗發現,認為黃涉犯藥事法輸入禁藥罪嫌。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當初是要買「顧身體的藥」,不知道裡面是否含有禁藥。黃的辯護人也說,本案商品經法院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函覆無法確認是否含有鹿鞭,主張無罪。
中院查,根據食藥署回覆稱,「三十公分好棒棒」貨品外包裝資料,該貨品為橢圓錠狀物,每日2錠,成分含有鹿鞭,鹿鞭非屬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所列可供食品使用原料的品項,應以藥品管理,屬於「藥品」。
中院也說,食藥署將商品送驗後回覆,中藥材非逐項都有指標成分可供檢驗,且中藥經高溫、加工可能破壞指標成分,本件無法由後端檢驗出是否含有「鹿鞭。」
中院認為,本案商品外包裝雖寫有含鹿鞭而屬於藥品,但實際卻無法以科學方式檢驗有無鹿鞭成分,是否屬於藥品仍有疑義。
中院也審酌,黃翁高齡73歲,辨識、用網路接受知識能力較青壯年人弱,以黃的角度難將鹿鞭與藥品等同視之,就算他是為想「顧身體」,也難認他主觀上有將本商品當作藥品進口犯意,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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