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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警被同事罵「不要臉」...求償20萬元裁判費要2800元法院判賠3千
台南市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他對林有敵意,不滿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遭林提起民事訴訟,求償20萬元;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徵收裁判費2800元後,判決應賠償3000元為適當,張應負擔訴訟費用50分之1,其餘由林自行負擔。
台南市警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林姓警員提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指出去年7月22日上午10時許,張姓同事在所內基於公然侮辱故意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貶損他的人格,造成精神及心理上受傷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張姓警員證稱,他會這樣說,是因為林姓警員向值班幹部投訴他對林有敵意,他才說出這些話,請求駁回林的告訴。
法官認為,張姓警員辱罵林姓同事,此言論足使社會大眾對林的評價降低,致林名譽權受損,林自得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精神慰撫金應核減為3000元,方稱允適,逾此金額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由於林的求償金額為20萬元,法院已先徵收這起民事訴訟裁判費為2800元,法官判決訴訟費用張姓警員應負擔50分之1,即56元,其餘由林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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